汕头市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操作办法
2015-06-29 | 阅读 2336 | 来源: 网络
摘要:

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,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型微型企业(以下简称小微型企业社保补贴),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。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保补贴政策。

一、补贴对象及范围
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,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型微型企业(以下简称小微型企业社保补贴),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。
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保补贴政策。
(注:1.本办法中的“应届高校毕业生”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,从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。
2.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参照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》(工信部联企业〔2011〕300号)执行。)
二、补贴标准
按用人单位实际为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缴纳的养老、医疗、失业、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,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。
三、补贴期限
小微型企业社保补贴期限为1年。
四、申领渠道
符合条件的小微型企业可向单位所属市或区(县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社保补贴。
五、补贴申请程序
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、按季申报的方式,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用工、就业每满1季度(也可半年或一年申请一次)后,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。
申请小微型企业社保补贴,可持以下材料(除附件3-2、3-3一式3份外,其他材料一式2份)到企业所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:
1.《汕头市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》(附件3-1);
2.《汕头市申请单位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(养老、失业、工伤、生育保险部分)》(附件3-2)和《汕头市申请单位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(医保部分)》(附件3-3);
3.营业执照(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)复印件;
4.所吸纳人员的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、《身份证》复印件;
5.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数、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的依据;
6.银行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;
7.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者签订的《劳动合同》复印件;
8.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;
9.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。
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审验,复印件注明“此件与原件相符”并加盖公章。材料在用人单位第一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,以后正常申报时,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,只需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缴费的明细账。
六、补贴审核及拨付程序
(一)社保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,完成对申请补贴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核查,在《汕头市申请单位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(养老、失业、工伤、生育保险部分)》或《汕头市申请单位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(医保部分)》上加具意见交用人单位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。
(二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,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,对符合条件的,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进行公示7天,经公示无异议的,在5个工作日内在《汕头市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》上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提出拨款意见,连同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;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到同级人社部门,再由同级人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各申请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。
七、其他事项
补贴发放后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申领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所持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上登记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内容。
附件:
3-1.汕头市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
3-2.汕头市申请单位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(养老、失业、工伤、生育保险部分)
3-3.汕头市申请单位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(医保部分)

社保补贴操作办法和附件1.2.3.doc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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